提供您會計帳務、稅務、工商登記等相關管理,電腦作業、到府收取單據,價惠特價中,,歡迎來電(02)2367-5080;0939-030-941洽詢...!!!

2022年12月15日 星期四

捐贈財產予公益信託,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及第20條之1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捐贈財產予公益信託,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及第20條之1規定,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電話詢問捐贈財產予公益信託,是否需申報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規定,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不計入贈與總額。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如下: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二、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三、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該局舉例,贈與人張君欲提供土地加入○○公益信託,如該公益信託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之1各款規定者,張君應檢附不動產移轉契約書、公益信託設立及其受託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等相關證明文件,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審核後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持該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可利用郵寄或網路方式向戶籍地所轄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相關申請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聯絡人:審查二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76)

更新日期:111-12-14/自財政部國稅局新聞稿

2022年12月13日 星期二

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內外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收入,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內外營利事業分配之股利收入,應依規定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包括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取得之現金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配股及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收入等,但不包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除經營本業外,如從事投資取得被投資公司分配之股利收入,即成為兼營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惟俟年度結束,應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
  該局指出,營業人應申報之股利收入包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以發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至營業人取得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係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之調整,無須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另營業人倘有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獲配股利收入,亦應依前項規定彙總於年底申報免稅銷售額。
  該局呼籲,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如有漏未申報投資國內外公司取得之股利收入致虛報進項稅額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補稅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請營業人儘速自行檢視,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審查四科陳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2573)

更新日期:111-12-09/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